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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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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电动车发现竟是“二手车” 车行辩称是为了骗保险
时间:2017-05-30 【转载】
倪某在电动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但该车故障不断。经查验,发现该电动车再卖给自己之前就已经卖给了另一个人还开了发票,倪某找店家协商无果,遂将电动车行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倪某诉称:自己从被告处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并要求被告开具发票,可被告说开发票还要再支付1600元税费,只给了原告一张《电动车/三轮车市场销售专用凭证》,原告被迫将车辆提走。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经常发生故障,经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在翻阅被告交付的《蓄电池观光车保修手册》时,发现该车再卖给自己之前已经被出售给李某,并开具了相关发票。原告遂向工商局投诉,但没能达成调解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退还车辆,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并赔偿原告购车三倍的损失合计108000元。
被告某电动车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出售的电动车是新车,《蓄电池观光车保修手册》所记载的出售给李某并开具发票是为了从车辆生产厂家骗取保险。
目前,本案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