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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称邻居占用专用走道 要求邻居拆除耳房

时间:2017-05-30  【转载】

李某与张某系邻居,近日李某称张某正在建设的耳房占用了其专用走道,妨碍了通行,故将张某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拆除耳房。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南北相邻,原告居南,被告居北。被告北房东房山外一直到南头有一条两米宽的属于原告的专用走道,对此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证。被告在三年前拆除旧房重建了新房,但是老房基还在,可以确定原告走道的范围。被告无视原告专有走道的存在,于2016年10月底,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北房东侧增建了一间耳房,导致现在走道宽度仅剩1.7米,阻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从东山墙往西量0.35米范围内的的耳房拆除。

    被告张某辩称:被告建的耳房是在被告的宅基地使用范围内建设的,并不存在侵占原告走道的情况。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各自提供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其宅基地使用范围的依据。按照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的情况,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及庭审所查明的事实,被告所建耳房并未侵占原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范围。此外,根据现场情况来看,原告开东院门向北出行多年。原、被告双方所诉争的走道并非原告唯一通行之道路。被告所建耳房未对原告之通行造成现实妨害。综上,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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