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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租赁合同到期 村委会诉承租人腾退
某村委会将本村五保户的房屋租赁给张某使用,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到期,村委会曾向张某送达租期到期后不再租赁的通知,并要求张某腾退房屋遭拒,故村委会将张某诉至顺义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村委会诉称:2011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本村五保户的房屋租赁给张某使用,现协议已到期,村委会曾向张某送达租期到期后不再租赁的通知,并要求张某腾退房屋,但张某始终没有腾退,也没有给付2015年1月1日之后的房屋租金(使用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4年12月31日终止;被告立即将涉诉房屋腾退给原告,并按照每日1.67元的标准给付原告房屋使用费。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答辩并反诉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现在一个人带着孩子居住在此处,如果搬走我们目前无处居住,故不同意腾退房屋。合同终止的时间我不认可,租赁期是3年,我是2013年1月1日入住的,应该是2015年底到期。村委会干部曾承诺让我永久居住,现在村委会让我搬出去,我也可以向村委会申请批宅基地,在新的宅基地未批准之前,我不同意搬离涉诉宅院。此外,协议签订后,我在2012年到2013年这一年之间替村委会打官司,为此我失去了工作,给我造成了损失,我还对房屋投入了10万元进行改建。综上,我要求村委会给付我涉诉宅院的投入建设款等损失费用10万元。
原告(反诉被告)村委会针对反诉辩称:为达到使用租赁房屋的目的,被告对房屋进行修缮,所有费用由被告一人承担,村委会不负担任何经济责任,这在房屋租赁协议中第一条有约定。根据相关事实,张某与邻居打官司与村委会没有关系。被告在房屋内居住使用也已经超过了2年,到期后也没有续签。村委会不同意被告占有和使用涉诉房屋,张某为居住房屋期间进行的修缮和搭建的设施自行解决。综上,我方不同意张某提出的反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就其可以处分的宅院及房屋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该房屋租赁协议反映了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均应遵照履行。
关于涉诉租赁协议的终止一节,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后,村委会将涉诉宅院及房屋交予张某使用。张某也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租金。现双方在租赁协议中约定的租期已经届满,双方的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关系随即终止。
关于合同期满后,后续相关问题的处理一节,根据庭审所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的陈述,张某对涉诉房屋和宅院进行整修,村委会对此并未提出异议。现租赁期限已经届满,张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涉诉宅院和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腾退返还给村委会。张某对涉诉房屋和宅院进行整修系为满足其日常生活之需,且按照合同约定修缮后所造成的费用由张某负责。此外,张某与邻居之间所产生的纠纷,系其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因相邻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张某要求村委会赔偿其因诉讼所付出的相关费用及其所主张的相关损失,于法无据。
关于村委会要求张某支付占有使用费一节,合同期满后,张某应当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及时将涉诉房屋腾退后返还村委会。但合同期满后至今,张某继续占有使用涉诉房屋,故其应当按照原租赁合同中双方关于租金的约定为计算标准,向村委会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实际腾退返还之日期间涉诉租赁房屋的占有使用费。
综上,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于2014年12月31日终止;张某将涉诉宅院和房屋腾退返还给村委会;张某按照每日1.67元的标准向村委会支付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即2015年1月1日始至其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涉诉房屋的占地使用费用;驳回张某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