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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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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被起诉 辩称服务差没资格

时间:2017-05-30  【转载】

某物业公司因涂某不交物业费将涂某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涂某却称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没有收取物业费的资格。

    原告物业公司诉称:原告自2005年11月1日起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涂某系该小区业主,负有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但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至今未支付物业费,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1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期间拖欠的物业费、生活垃圾费及违约金共计12000余元。

    被告涂某辩称:原告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间是2007年,被告2013年入住涉诉小区并交纳了2013年的物业费,但是原告2012年年底已不是涉诉小区的合法物业服务公司,2013年以后没有正式物业服务合同,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收取物业费的资格。物业公司应当为业主办事,但是原告没有尽到义务。被告无法从小区南门和北门进入小区,并为此报案。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动用小区公共维修基金修路,被告作为业主对此毫不知情,并被他人签了字。物业公司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小区电梯间长期张贴灯箱广告。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7年12月19日原告某物业公司与小区开发商所签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该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某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其有权要求被告给付与其服务标准相适应的服务费。此外,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其服务质量应进一步提高。就原告已经提供的服务,法院根据其服务质量依法酌减被告应当交纳的服务费数额,对于原告该项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庭审过程中被告同意给付生活垃圾费,法院不持异议,对于原告该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因其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被告非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故对于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最终判决被告涂某给付原告某物业公司2014年1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生活垃圾费共计110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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