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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钻入水泥管玩耍致受伤 儿童玩耍也要注意安全
小周在和同学玩耍的过程中受伤,后小周及其母亲杨某将一起玩耍的同学、同学父母以及其他相关者共计15人悉数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原告小周诉称:原告与被告小邢、小闫、小李、小孙系同班同学,在被告某小学就读二年级。2015年10月19日中午,原告与被告小邢、小闫、小李、小孙一起上学到学校,见校门口放置一水泥管子,该水泥管为被告徐某为被告某村委会施工建设之用。原告与被告小孙、小闫钻进管中,被告小李、小邢用力推水泥管,导致原告手指受伤,被诊断为右手中环末节毁损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十五个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款项共计2万余元。
被告小邢及其父母共同辩称:小邢在水泥管里面,别人推管子他也吓到了,属于受害方,小邢没有责任,不同意承担责任。
被告小闫及其父母共同辩称:小闫也在水泥管里面,小闫没有责任,不同意承担责任。
被告小李及其父母共同辩称:几个小孩是轮流钻到水泥管里玩耍,孩子太小没有安全意识,虽然孩子有责任,但这几个孩子的责任应该是一样的。
被告小孙及其父母共同辩称:小孙也在水泥管里面,不同意承担责任。
被告徐某辩称:我在2015年9月29日撤场,涉案的水泥管不是我的。事情发生在2015年10月19日,跟我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
被告某村委会辩称:徐某活干完以后,确实有个管子,但不知道是不是徐某施工剩下的。水泥管是谁放在篮球场的也不清楚,事发后谁运走的也不知道。此事件某村委会没有责任。
被告某小学辩称:我校学生是下午十三时进校,十三时四十分上课,事发时间为进校和上课之间,孩子还没有进到学校里,与学校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邢、小闫、小李、小孙在与小周共同玩耍时,因轮流推动水泥管造成小周受伤,小邢、小闫、小李、小孙因过错造成小周损害的事实存在。本案中,小邢、小闫、小李、小孙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侵权造成小周损害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另,小邢、小闫、小李、小孙的监护人并未将自己的孩子安全送至学校内,亦存在一定监护责任。
原告小周称涉诉水泥管系徐某放置,徐某予以否认,某村委会虽认可徐某已经施工完毕撤场,但其表示徐某施工完毕后现场确实有水泥管,且其认可徐某施工用的水泥管与小周及其母亲杨超提交的现场水泥管照片一致,徐某本人也承认其施工用的水泥管与小周及其母亲杨超提交的水泥管样式一致,故此不能排除事发现场的水泥管为徐某所留。现徐某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与某村委会进行了竣工后的交接手续,故应认定徐某与某村委会均为涉诉水泥管的管理人。涉诉水泥管放置在公共区域,且距离学校较近,该水泥管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亦未设立警示标志,徐某与某村委会应在其侵权责任范围内对原告小周的合理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周受伤时虽系在某小学校外,但某小学未就其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进行充分的举证,亦未在学校人员发现学生在水泥管处玩耍时进行有效管理,故其对于学校学生的管理、教育方面存在疏漏,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邢、小闫、小李、小孙及徐某、某村委会、某小学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周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亦为本案发生的原因,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最终判决:被告小邢父母、小闫父母、小李父母和小孙父母各赔偿原告小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784.36元;被告徐某、某村委会连带赔偿原告小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1152.27元;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小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230.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