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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死者家属起诉酒友 称其不尽救治义务
郭甲、郭乙和吴某称亲属郭某在和金某喝酒过程中发病身亡,金某没有对其进行任何救助,故将金某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原告郭甲、郭乙、吴某共同诉称:2015年2月,原告方亲属郭某与金某在郭某租住地喝酒,喝酒过程中,金某将郭某灌醉,后郭某发病,金某在此种情况下没有对郭某进行任何救助,没有将郭某送至医院,而是直接离开郭某家中。待郭某女儿发现郭某时,其已经去世。经鉴定,郭某的死因倾向于猝死。原告方认为,金某在明知郭某已经喝醉发病的情况下,对郭某不闻不问,导致郭某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对郭某的死亡负有过错,应当对原告方承担赔偿责任。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某按照40%的比例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款项共计69万余元。
被告金某辩称:不同意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原告方诉请事实纯属虚构,金某没有在原告方诉称的时间与郭某喝过酒,也没有与郭某居住在一起,不存在金某发现郭某发病未进行救助的情节,且郭某未进行尸体检验,无法确定其死亡原因与醉酒有关,综上,金某与郭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原告方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方在公安机关调查郭某非正常死亡案过程中,明确放弃了尸体解剖检验,导致郭某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均无法确定。现仅凭尸表检验结果无法证实原告方主张的郭某系喝酒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原告方提交录音用以证实金某认可原告方诉称的事实,但该录音为事后形成,原告方的发问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且录音内容亦无法反映出金某曾在原告方诉称的时间、地点与郭某饮酒并在郭某突发疾病后未进行任何施救的事实。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方主张金某对郭某的死亡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故对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郭甲、郭乙、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