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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取诈骗款 “职业取款人”获刑

时间:2017-07-25  【转载】

由于电信诈骗犯罪的增多,专门为电信诈骗集团提取赃款的犯罪团伙也“应运而生”,并成为电信诈骗犯罪链条上的重要一环。昨日上午,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帮助电信诈骗分子取款的案件作出判决,4名“职业取款人”分获五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冒充公司董事长,骗取165万元

  张女士是开发区某公司的工会主席。去年9月24日上午9时许,她收到一条“我是丁某某,加我微信”。因为丁某某是该公司的董事长,张女士也没有多加怀疑,便添加对方为好友。互加微信后,“董事长”安排她通知公司的财务部长添加他的微信,有急事。

  “加过董事长的微信后,他先问我是否在公司,又让我查查公司账户有多少资金。”财务部长陈先生回忆,董事长安排他处理一个款项,并发给他一个账户信息,说是因招标需要,让他往账户里打165万元。之后,陈先生按照“董事长”的要求,通过网络支付往那个账户里打了165万元。

  “我根本没有想过会遇上电信诈骗。”陈先生说,他觉得是公司的工会主席通知自己添加的董事长的微信号,也就没有进一步核实对方的身份。此外,和对方通过微信聊天时,对方的话和董事长平时的口吻很像。“我们公司平时在紧急情况下也会采用那种汇款方式转账。”

  当天下午2:25,“董事长”又给陈先生发了一条信息,让他再往上午的那个账户里汇款,陈先生感觉自己遇上了骗子。

  在接到陈先生的报警后,开发区警方立案侦查,发现165万元中的30万元已于9月24日12时许转到一张工行卡上。约10分钟后,工行卡上30万元又转入15张农行卡上,每张卡上有2万元。当日13时许,嫌疑人张某海、张某高二人持涉案的15张农行卡在广西南宁的多家银行将30万元取走。当日18时许,张某海将赃款29.71万元交给其上线张某昌。

  抽取“佣金”,找人取钱

  31岁的张某昌是广西南宁人。在开发区某公司被骗165万元之后,他接到了同村人张某南的电话。“他那有30万,让我问问有没有人要。”张某昌称,他明白对方的意思是手里有骗来的30万,想找人帮他取出来,他付手续费。

  “我知道那都是骗来的钱,但应该不是他骗的。”他说,因为张某南不会打字,也不会玩电脑。“他是专门接别人的单。别人骗来钱后,会找他帮着取。”

  挂断电话后,张某昌找到了张某海,问他是否要这30万元。“我知道他是干这行的,我这么一问,他就明白是什么意思了。”张某海表示愿意干。

  找到下家后,张某昌给张某南回话,说张某海要20%的提成;即取30万元,需要6万元作为提成。“其实我之前并没有和张某海谈好价格,20%的价格是我要的。”在张某南同意后,他又告诉张某海,对方愿意给15%作为提成。至于中间5%的差额,他准备自己偷偷留下作为利润。

  彼此谈好价格后,张某南将30万元转到了张某昌的银行卡上;张某昌又根据张某海提供的15张农行卡号,把30万元分成15份,每张卡2万元转到了15张农行卡上。

  每张银行卡花300元买来,

  当做犯罪工具

  37岁的张某海也是广西南宁人。在当地,他有时干些帮人“取货”的活。所谓“取货”,就是帮助别人取一些来路不明的钱。“我知道干这种活是违法的,但是因为我老婆不能正常生育,家里急需钱做试管婴儿。”

  要“取货”首先得有银行卡。于是他找人以每张卡300元的价格大量购入银行卡;并把卡号写下来交给村里专门骗人钱的几个人。每次帮人取款,他都会抽取15%的好处费。

  去年9月,当张某昌把30万元打入他的15张农行卡后,他觉得钱太多,一个人去银行取钱容易引起别人的怀疑,便给张某高打电话,喊他一起。“我给了他8张卡,我自己拿了7张卡,我们两人是分头取的钱。”张某海交代,他跑了三四个银行,一共取了14万元。两人都取完钱后,他把钱和卡收集到一起,给张某昌打了电话,告诉对方钱已到位。

  当天晚上,他把15张卡和取出的29万多元现金(扣除手续费)一起交给张某昌,并拿到了45000元好处费。“我把其中5000元留了出来,想给张某昌,想让他以后再有这样的活还能想着我。”张某海说,剩下的40000元他平均分成两叠,一叠留给自己,另外一叠留给张某高。

  张某海交代,他一共买过60张银行卡,其中15张用于取那30万元。取款之后,因怕被警方查到线索,已全部扔掉。

  还曾通过微信诈骗

  扣除张某海和自己的好处费后,张某昌将剩下的24万元交给了张某南。“我知道那30万元是骗来的钱。”张某昌说,只有骗来的钱才会那么操作。除了帮人“取货”之外,他还曾通过微信进行过诈骗。

  去年10月的一天,他通过网络买了一家公司的内部通讯录,200多个资料信息花了300元。那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通讯录。拿到资料后,他又通过网络买了一些微信账号,再把微信账号包装成该公司老总的名字。“包装好之后,我就添加公司员工的微信。”张某昌说,他当时添加了很多员工,从中找了一个防范意识较差的员工。

  “我和他聊了几句,感觉他比较好骗。”他便对对方说,有个朋友着急用钱,他不好用自己的名义借出。“你把卡号发给我,我先把钱打给你,你再打给我朋友。”张某昌骗对方说,对方信以为真。

  在收到对方发来的账号后,他通过电脑做了一张假的转账成功的截图发给对方,还“嘱咐”查询是否到账。当对方回复没有到账时,他接着说:“跨行转账需要一些时间,那边着急用,你先把钱打给我朋友吧。”就这样,他骗取对方4万元。至于作案用的微信号和QQ号,他在得手后就全部扔掉。

  4人分获五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15年9月24日,宋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骗取徐州某公司165万元。在此过程中,受宋某指使,张某南通过张某昌联系张某海、张某高将其中30万元取出。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南、张某昌、张某海、张某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方法,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经审理查明,宋某在诈骗得手后,将165万元于当日分别汇入五个工行账户中;其中一个账户内的30万元又分别汇入15个农行卡内。

  昨日,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张某南、张某昌、张某海、张某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帮助提取诈骗钱款且诈骗数额巨大,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张某南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张某昌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海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高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延伸阅读

  电信网络诈骗超3000元可判刑

  据了解,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共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2万人,同比均成倍增长,打掉一批境外犯罪窝点。针对电信网络诈骗这一“过街老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2月2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

  根据《意见》,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对提供诈骗“剧本”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

  《意见》规定了10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指挥团伙,在境外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诈骗救灾款物,以公益、慈善名义诈骗,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诈骗等。

  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根据《意见》,上述情形中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意见》同时明确规定,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选自《彭城晚报》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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