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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李先生问:
我与同村的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华某支付我货款25万余元。因华某在判决书生效后未履行支付义务,我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华某提出因经济困难,要求我减少货款至22万元,案外人施某愿意为华某担保。经执行法官做工作,我同意若华某能当场支付8万元,在今年3月前支付7万,年底支付7万,则我放弃其余款项。
和解协议签订后,法院终结了执行程序,但华某除当场支付了第一期8万元外,第二期货款至今仍未支付。请问,现在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能否以执行和解协议重新起诉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报作答:由于现行法律并不承认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因此你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另外,因法院已就双方争议作出的生效判决书具有不容变更的既判力,如果你以和解协议重新起诉,法院将不会受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23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现华某未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至于你与华某以及施某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将会因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恢复执行而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