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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班车撞坏了替代性交通费能否索赔

陈某驾驶的一辆小型汽车在行驶途中,与郭某驾驶的属于浙江某贸易公司所有的一辆商务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车内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撞的商务车平时用于接送公司工作人员上下班,偶尔为公司送货。事故发生后,贸易公司花了一个月的时间修理损坏车辆,共产生修理费2.7万元。今年1月,贸易公司向平湖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车辆修理费2.7万元,并赔偿因车辆无法使用而产生的替代性交通费9000元。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7万元修理费和5000元替代性交通费。
  法官说法:按照之前的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遭受的财产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对于当事人要求对间接损失进行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4款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赔偿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的商务车用于接送公司工作人员上下班,偶尔为公司送货,属非经营性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该商务车修理花费了一个月的时间,员工接送改用了其他替代性方式,产生了相应的替代性交通费用。根据司法解释,这部分费用应当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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