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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拿借条算不算偷?法官说:算!
向人借钱却不想还,“把借条拿回来不就没事了”?绍兴越城区的唐某自作聪明,还真就这么干了。近日,越城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5000元。
唐某向葛女士借了3万元,并且写下借条,说好3月前还清。到了还款日期,唐某不仅没还钱,还以各种理由推脱。葛女士表示要起诉唐某。唐某急了,没钱还债的他决定把借条“拿”回来。
唐某潜入葛女士住的出租房,把她藏在衣柜里的借条偷走了。葛女士发现后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
虽然事后唐某立刻凑了3万元还给葛女士,但仍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庭审中,唐某的辩护人认为,盗窃借条不是盗窃实际款项,属于盗窃未遂。
法院审理后认为,欠条本身虽不是财物,但却是财产权利的主要证明凭证,丧失这种凭证,债权人难以实现债权,从而最终丧失财产所有权。唐某明知葛女士就该欠条所记载债权,有向法院主张诉讼权利的可能而盗窃该欠条,主观上意图逃避债务,通过非法手段剥夺被害人债权请求权,客观上使被害人丧失了向其主张权利的唯一凭证,使该欠条载明债权无其他证据佐证,令被害人丧失胜诉可能。所以,唐某以消灭债务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的欠条,应以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