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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年龄悬殊终分手 返还彩礼获支持

时间:2017-08-22  【转载】

因女方年龄不满20周岁,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感情不和分手后,男方支付的彩礼应当如何处理?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2016年5月,26岁的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刚满17周岁的李某,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同年7月,双方在张某老家举办婚礼,张某当面支付李某父亲彩礼8万元,李某家陪嫁了电器及生活用品,但因李某不满20周岁,无法结婚登记。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李某怀孕后返回娘家并表示不愿与张某继续生活,2016年9月,李某在医院将胎儿流产。张某感到自己人财两空,遂将李某及其家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8万元。

蚌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结合本案具体实际,李某因年龄未满20周岁法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依法应返还彩礼,但考虑到李某与张某共同生活后怀孕并流产,精神、身体均受到一定的损伤且有相关陪嫁物品现存放在张某家中,不予拆除,故法院判决酌定李某父亲李家某返还张某礼金5万元,陪嫁物品归张某所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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