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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离婚房产赠子女 事后反悔不可行
时间:2017-08-22 【转载】
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因父亲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赠与条款而引起的物权确认纠纷案件。
余某甲系余某乙与张某的女儿,余某乙与张某曾系夫妻关系。1998年9月4日余某乙与张某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人共有的位于本市的住房一套归余某甲所有。余某甲成年后,要求余某乙与张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余某乙拒不同意,余某甲遂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书》系余某乙与张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诉争房屋产权归余某甲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且现两人已依据《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这种赠与房产行为不能随意撤销。现余某甲据此请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余某乙与张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