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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价值500元手机 被判处罚金1000元

时间:2017-09-24  【转载】

走在大街上,最常碰到的情形是什么?就是自己用着用着的东西突然不见了。而扒手自然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近日,雁峰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我市繁华路段偷手机的案件,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1000元。


2013年1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曾某在衡阳市中山南路肯德基附近,看见路人祝某外衣右侧口袋内放有手机,遂尾随其后,将祝某价值537元的三星I8150型手机扒走。路人李某见状,上前将曾某抓住并扭交公安机关。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雁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她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盗手机已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对曾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遂作出如前判决。


来源:雁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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