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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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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龙井一著名品牌因商标权起纷争

浙江省Y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X茶叶有限公司、该公司河坊分公司侵害其“X牌”商标权。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是否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认为,2010年12月,该公司依法受让了“X牌”文字及图形商标,该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和出口名牌。

  被告杭州X茶叶有限公司虽然有自己的“狮”牌商标,但为提升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仍然以各种形式使用原告的“X”商标,包括以下几种侵权行为:在其销售门店河坊分公司的店铺中,将企业字号“X”二字在销售的茶叶商品上突出使用,属商标侵权;在官网上进行产品宣传时,多次使用了“X茶叶”“品X”等各类文字;河坊分公司的店招横匾为“X茶行”,竖匾为“正宗X龙井茶”。上述后两种行为,系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却认为,“X”是指X山一带出产的绿茶,属通用名称。“X”商标注册前后,X山产地的茶农和厂商一直都在共同使用“X”龙井这一名称进行种植、生产和销售,商标的权利人也从未阻止。“X”龙井作为商品通用名称已经是不可争议的事实。“X”品牌是一种无形的公共资产,应该为西湖X龙井产区的生产者、经营者共同享有,而不应由原告独占。

  “使用X或X龙井字样只是对商品的质量、原料、来源地进行真实地描述,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答辩时说,其产品产自正宗X龙井产区,是名符其实的“X”龙井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并非攀附名牌。

  被告还称,自己在相同商品上只是使用了“X”二字,并非用到原告商标的图形部分,且字样在字体、排版和颜色上都完全不同;“X茶行”是按照行业惯例简化使用企业字号;其网店或实体店店招上使用“X”字样都同时标明了公司全称及商标。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但原告反驳,“X”或“X龙井”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通用名称,且被告使用的不是“X龙井”4个字,而是“X”“X茶叶”等多种方式,与“X龙井”是否为商品通用名称无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简化使用需经备案,对被告是否备案提出质疑。

  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据悉,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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