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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注意义务致孕妇死亡 担责医院赔偿18万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刘某、刘大女、刘二女、吴某某、胡某诉被告江西省进贤县某医院、江西省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江西省进贤县某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759856.58元的25%即189964.15元 。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系死者吴某丈夫,刘大女、刘二女系死者女儿,吴某某、胡某系死者父母。2015年,吴某怀孕后,每月定期到被告江西省进贤县某医院进行孕期检查。2016年2月16日,吴某因临近产期,遂至被告江西省进贤县某医院缴费进行产前检查及待产,至2016年2月20日凌晨吴某临产前,产妇及胎儿均无异常。20日凌晨,吴某进入产房生产,3时20分,产妇出现不适反应,3时40分,被告江西省进贤县某医院告知原告,吴某初步诊断为羊水栓塞,病情危重,至4时50分,被告对吴某行子宫全切除手术治疗。2月20日8时,经江西省进贤某医院安排,吴某从江西省进贤县某医院出发乘坐其安排的急救车转往被告江西某医院进行抢救治疗,10时43分,吴某被送到抢救室进行抢救。吴某在被告江西某医院救治25天,至2016年3月15日,吴某因治疗无效死亡。
为治疗吴某,原告向被告江西省进贤县某医院支付医疗费5000元,向被告江西省某医院支付医疗费311268.11元。2016年3月17日,为查明吴某死因,经被告江西省某医院同意,江西某物证鉴定所对吴某的死因进行了司法鉴定,花费鉴定费12000元,同时,为处理吴某丧葬事宜,原告向南昌市殡葬管理所支付费用3835元。2017年1月17日,法院委托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江西省进贤县某医院、江西省某医院为吴某提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过错与吴某的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该中心鉴定结论为:一、江西省进贤县某医院在为吴某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与吴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拟定其过错参与度为20%-30%。二、江西省某医院在为吴某提供的诊疗行为中无明显过错之处。
一审法院认为:2015年,死者吴某怀孕后,每月定期到被告江西省进贤县某医院进行孕期检查。2016年2月16日,吴某因临近产期,遂至被告江西省进贤县某医院缴费进行产前检查及待产,双方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江西省进贤县某医院在为吴某提供的诊疗行为中未尽到高度、特殊的注意义务,诊疗行为与死者吴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江西省进贤县某医院存在过错,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死者吴某的死亡与被告江西省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死者吴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