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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妻子擅自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对于生养与不生养的权利,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自行决定。若夫妻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养权才能够实现,假如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由此看出,邓某虽未经其丈夫曹某的同意擅自终止妊娠,道德题目,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不构成对曹某生养权的侵犯。曹某得知该情况下,十分生气。理由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之划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划定生养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养的自由”。而邓某在未经曹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两个人共同生养的胎儿流产是对曹某生养权的一种侵犯。婚后不久邓某怀孕了,但邓某常常觉得感觉不到婚姻的暖和而不想要小孩。因此,男性当然享有生养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唐某擅自堕胎的行为是否侵犯曹某生养权,应否赔偿?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通过的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三)第九条之划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养权为由哀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养发生纠纷 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哀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划定处理。但因婚前感情薄弱,婚后双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常常吵闹。曹某以邓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养权为由起诉要求与邓某离婚,并要求唐某因擅自堕胎行为赔偿损失费。曹某(男)与邓某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作为男性公民,固然有生养权,但其生养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第一种意见以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相称划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同等”、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互相尊重。在怀孕5个月后,邓某还未与曹某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到病院做了引产手术。依据这一划定的精神,生养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人生来具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应视为女性在生养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第二种意见以为:女方对是否生养有独立的决定权,邓某擅自堕胎的行为不构成对曹某生养权的侵犯笔者同意第二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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