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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案一方虚构债务如何化解师成功案例指导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免除除了巨额的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非常满足案件结果。 1、原告主张原、被告为购置房屋向原告父亲借款35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偿还17.5万元。男方夸大自己名下有3套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糊口和未来,同时孩子是男方,生长发育期间男方抚养更为相宜。子女抚养应考虑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本院考虑原、被告抚养能力,子女状况等因素,以为原、被告所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要求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原告以为债务不成立,系虚构之债,不认可。原、被告婚后开办的有限公司,被告要求经营,原告不主张权利。原告A诉称,原、被告2 0 06年1 0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未能有效的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糊口,协商无果,现诉至法院,哀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2、确定子女抚养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题目。 2 01 2年起原、被告逐渐产生矛盾。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1 0万元贷款,因该笔贷款由被告支配使用,应由被告偿还。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预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2012年8月原、被告以该房产典质,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 1 0万元,1 1 0万元由被告支配。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A于2 01 3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该公司一直由被告经营控制,本院要求被告提供审计资料,被告一直未提供,无法审计该公司资产、盈亏及债权债务题目。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孩子有特殊病症也是由我方送医治疗,居家时细心照料,男方在婚内期间恶意制造巨额债务,自身已自顾不暇,已无经济能力给孩子一个正常的糊口环境。鉴于被告未提供公司审计资料,无法审计,该公司归被告所有,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由被告享有及承担。被告以为当时打的是收条,不是借款,不同意偿还。原、被告先均要求抚养子女,后又不同意抚养子女,要求对方抚养。 1、原、被告认可本市秦淮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值1 8 0万元。本院以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其次巨额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男方作为本案被告,在诉前调解以及诉讼期间坚持我方应当共同承担其300多万的夫妻共同债务,其核心的依据系债务是由其所经营的工厂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主要为男方利用房屋进行的典质贷款,将贷款用于工厂经营,而工厂的盈利又用于支持家庭糊口,因此男方坚持该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用度交纳办法》的有关划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被告还提出6.5万元信用卡透支,原告不认可。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着名代办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制造300多万的债务,并意愿让妻子承担,在离婚纠纷爆发初期,男方又使得女方无法栖身在夫妻共同房产内,同时也拒绝女方看望孩子,情急之下,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终极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办代理此案, 荣华律师在2013年4月将此案立于秦淮区人民法院。被告B辩称,同意离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二)第十八条之划定判决如下: 双方所生之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 01 3年1 0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 2 0 0元,至子女独立糊口时止。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3年9月2日公然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办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受理费14050元,由原告A负担6785元,被告B负担72 6 5元。 3、原、被告婚后开办的南京纺织衣饰有限公司,原告同意归被告所有,被告要求经营。审理中,原、被告主要争议焦点:一、子女抚养题目。夫妻共同债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 1 0万元由被告B偿还。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市秦淮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各享有二分之一价额产权,鉴于该房屋典质贷款由被告支配,该房屋可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9 0万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终剩下的110万债务,系夫妻双方签订办理的典质贷款,男方坚持该笔系夫妻共同债务,庄荣华律师通过巧妙的发问,使得对方承认该110万系被告通过银行套现的方式已将资金持有在手,而男方又无法提供110万资金已融入公司,故庄律师建议法庭在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同时,但夸大该110万应当由被告一人偿还,终极,法庭采纳庄荣华律师意见,以公平原则判断由男方一人偿还。三、夫妻共同债务。 该债务300多万中有200多万是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形成的,我方坚持该银行贷款为融入企业出产,法庭建议被告提供企业所有资料供审计评估以确定债务是否成立,但被告迟迟拒不提供,终极该债务无法认定,并且在最后一次开庭之时,被告因银行催缴,200多万债务,被告利用出售其婚前房屋已偿还完毕。原告要求该房屋归被告所有,1 1 0万元银行贷款由被告归还,被告给付原告9 0万元房屋折价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 0 0 5年相识,2 0 06年1 0月登记结婚。 2 01 3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调解和好无效,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能协商一致。原、被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准许。 2、原告名下汽车一辆,被告名下海马汽车一辆,原、被告同意各人名下汽车归各自所有。 2 0 08年6月双方生有一子C。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划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夫妻共同财产:本市秦淮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原、被告主张的其他债务,因对方均不认可,本案不作处理,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确认后,再作处理。 2、被告主张其向朋友亲戚借款共计66.5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原告偿还一半。 本案诉讼开庭次数多,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终极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旬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90万元,苏汽车归原告A所有,海马汽车归被告B所有,南京纺织衣饰有限公司归被告B所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资料,房屋产权证,贷款合平等证据证明。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由审讯员合用简易程序于2 01 3年4月9日公然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办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要求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150万元款项(含房屋折价款、夫妻共同债务、精神损害赔偿金)。原、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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