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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包工头拖欠工资 承包商连带清偿

时间:2018-01-15  【转载】

某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承包一项天然气管网工程,并将其中的管道安装工程分包给刘某。2013年6月至当年12月,刘某雇佣农民工胡某从事管道安装工作。按照胡某与刘某的约定,胡某每月工资12000元,按出勤率核发。截至2013年年底,胡某共被拖欠工资37700多元。2014年8月,胡某索要工资被拒,遂将刘某和某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刘某称胡某索要的工资系胡某施工质量不合格返工维修时所产生,不应支付该项报酬,但却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为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系用工主体,对拖欠原告的报酬,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某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作为涉案项目承包人,将项目分包于被告刘某个人,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胡某劳动报酬37700元,被告某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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