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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医院跳楼,未尽安保义务医院承责

时间:2018-03-03  【转载】

去年,雷某至某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雷某突然打护士,爬上电视间东头窗台,踹开防护网,从六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审理过程中,医院申请医疗过错等进行鉴定,双方协商选取了一家司法鉴定中心予以鉴定,但被退回,该所认为本案关键点在于“防护栏的安全可靠性”。雷某家属起诉要求判令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99020元。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应对雷某死亡承担100%的责任,故判令赔偿医院赔偿雷某家属经济损失1116979.5元。医院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发时防治院现场无人看护,防治院存在一定疏失;防护网的安全性、牢固性不足以达到防范精神病人自杀、自伤的标准要求。但考虑到雷某的死亡毕竟是由于其自身行为所导致,可以酌情减轻防治院的责任。综上,防治院对雷某的死亡应承担70%的责任,判令防治院赔偿雷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78188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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