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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新政

  第六条贷款的办理遵循同等自愿、老实信用的原则。


  公积金中央承担贷款风险。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代办代理机构、评估公司等单位违背诚信原则和贷款办理有关划定,导致贷款损失的,贷款风险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代办代理机构、评估公司等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与公积金中央签订的委托(合作)协议,规范操纵,为职工办理贷款提供便利服务。


  公积金中央应当与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代办代理机构、评估公司等单位签订委托(合作)协议。


  公积金中央可就评估、担保、代办代理等贷款相关业务与相关机构合作。


  公积金中央应委托并监视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的发放、归还、结算等业务和手续。


  第五条公积金中央详细负责确定贷款前提、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偿还方式及担保方式,负责贷款审批、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借款人借用组合贷款的,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均应一致。


  本办法所称贷款档案,是指发放贷款所产生的全部档案,由贷款申请、审核、发放、催收、变更、归还等行为所形成的,为贷款和还款流动提供依据的,并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而归档保留的证实文件、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本办法所称贷款资产,包括所发放的贷款及形成的担保债权、担保物权。


  本办法所称保证人,是指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本办法所称典质权人,是指受公积金中央委托发放贷款的受委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央认可的、为贷款承担连带了债责任并履行典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第三人。


  本办法所称典质人,是指以其所有的典质物为贷款提供典质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申请贷款的公积金缴存职工。


  没有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如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可申请将个人住房贸易性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称为“商转公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门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贸易性贷款,两者统称为“组合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公积金中央以归集的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受委托银行发放给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央(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央”)委托的,经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贸易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治理,维护借贷双方正当权益,进步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使用效益,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等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七章违规责任


  第六章贷后治理


  第五章评估和担保


  第四章申请资料、程序和时限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借款人前提

  第一章总则


(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向社会公家征求意见。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新政实行贷款限额治理,每笔贷款最低金额为5万元,贷款最高限额为66万元,而且同时执行按照房贷比、供收比和职工个人情况计算的限额尺度。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具体先容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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