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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合用有哪些情况需要留意

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中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合用,有一些特别情况是需要留意的,例如国际运输合同就不合用涉外经济合同法。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具体先容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合用有哪些情况需要留意的。

  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合用范围,是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这里所指“涉外”不是泛指任何涉外因素。所以,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合用,有以下几点特别情况需要留意:

  第一、国际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运输合同以及国际复式联运合同)不合用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这种合同,只能是按照我国所承认的各种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处理。

  第二、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同我国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合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而合用我国的《经济合同法》。

  第三、我国企业与港澳地区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的经济合同,由于港澳地区不属外国,应该不是涉外经济合同。不外在实践中、因照顾当前的实际情况,也可准用于关于涉外经济合同的划定。

  第四、在深圳特区内的中国企业与客商之间、特区企业之间以及特区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则合用于深圳特区涉外经济合同划定。

  第五、在当前,几乎一切涉外经济关系都是通过合同来建立的,但有少数的涉外经济关系,如政府间贷款,则不属于涉外经济合同范围。

  第六、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并不是当然全部合用于一切涉外经济合同的。这里有一个涉外经济合同的准据法题目。

  总之,一个合同要成为涉外经济合同,必需有三个有效前提,一是合同当事人是正当主体,即当事人一方必需是我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则应是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天然人。二是合同的内容具有正当性,涉外经济合同的内容必需遵守我国的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必需是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涉外经济合同必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双方签字。中国法律及行政法规划定的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则在获得批准后,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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