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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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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若干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糊口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均匀收入。良多人据此以为抚养费尺度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实在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确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尺度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糊口水平是最重要的参考因素。好比,目前在上海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一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够了。但假如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一万多元,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2000~3000元的尺度去支付抚养费显然超出了抚养费的根本含义,并且,抚养费仍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第六,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法。一般情况下,子女抚养费应当按期给付,有前提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对方无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因着落不明影响抚养费的给付的,可用其在离婚时应当分得的财产折抵其应当承担的子女抚养费。
第五,子女的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自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能够独立糊口止,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糊口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糊口水平的,父母可休止给付抚育费。
第四,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主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糊口水平确定。
第三,抚养用度的范围。包括子女糊口费、教育费、医疗费。
第二,抚养费承担的期限。父母双方结婚时有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在离婚后仍旧有共同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子女抚养用度。
第一,抚养用度的承担内容。首先是以双方当事的的协议为准,只要在正当的基础上,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的商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子女抚养用度的承担,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考虑:
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用度的多少和期限的是非,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