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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诱发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具体案情:
2010 年 5 月 4 日晚 15 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驾驶小型拖拉机由西向东行时,与在道路南侧的李某某(男,75 岁)相撞,后有撞坏电信通讯杆,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是在心肺疾病的基础上,交通事故伤诱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交通事故伤诱发被害人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之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该案中,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在心肺疾病的基础上,交通事故伤诱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诱因与直接原因不同,被害人自身的心肺疾病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直接原因,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犯罪嫌疑赵某某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被害人受伤,进而诱发被害人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