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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民事劳动婚姻案例
丈夫侵犯妻子名誉妻子愤然提出离婚
【案情介绍】
吴彩萍(女)系某乡中学教师,1997年2月与章涵(男)双方自由恋爱,并于1998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一些纠纷,曾签订“离婚协议”,后经亲友调解双方重归于好。2002年,章涵因单位改制下岗,外出打工。期间,章涵每年都回家探亲数次,并寄钱或托人带钱回家。2004年底,章涵回家过春节时听朋友说妻子吴彩萍与乡里某领导关系十分密切,遂怀疑妻子有了外遇。于是,2005年2月3日,章涵写好一封检举信并复印多份,分别寄给了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教育局和吴彩萍所在的学校及同事等人,信中反映吴彩萍与某领导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情况,请求予以调查核实并帮助做吴彩萍的思想工作。
吴彩萍得知此事后,认为章涵在信中凭空捏造,给自己身心和名誉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遂于2005年3月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章涵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虽然曾一度产生感情危机,但在亲友的调解下又重归于好,此后也并无矛盾纠纷出现。在被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每年都能回家探望多次,还不时寄钱或托人带钱回家,说明其尽到了对家庭的责任。被告听人传言妻子与某领导关系密切,交往超出正常范围,遂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写信反映情况并请求调查核实,作为丈夫,该行为并非完全不当,虽然信中部分内容在措词中过于偏激,对夫妻感情可能产生影响,但其上述行为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原告吴彩萍的离婚请求。
【律师评析】
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法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名誉权的侵害,主要是指公民或法人社会声望和社会评价受到极大伤害的言论和行为。
婚内一方对另一方的怀疑未经查实即散布流言蜚语,对另一方的工作、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从丈夫的身份关系考虑,可以理解,但笔者认为,丈夫的传播散布行为明显不当,一般妻子都将无法容忍的。夫妻间应相互信任、相互爱护、相互理解。若以丈夫侵犯其名誉权要求离婚,关键看丈夫的侵害行为是否造成夫妻感情破裂。
目前,我国婚姻法仍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断离婚的标准。在婚姻法中明确的离婚情形及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都没有关于婚内侮辱和散布谣言是否可以构成感情破裂的标准。笔者认为,婚姻法律对这一方面不宜规定的过于详细,因为离婚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更多的是心理、性格上的原因,很难通过一个具体的数或者量的标准来判断两人的感情是否破裂,关键看具体的事实情况。具体说来,应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从本案的判决来看,法官正是从上述几方面进行分析,得出感情尚未破裂的结论。婚姻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后双方虽然曾产生感情危机,但又重归于好,此后也并无矛盾纠纷出现。在被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每年都能回家探望多次,还不时寄钱或托人带钱回家,说明其尽到了对家庭的责任;离婚原因――作为丈夫,该行为并非完全不当,虽然信中部分内容在措词中过于偏激,对夫妻感情可能产生影响;有无和好可能――其上述行为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判决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判定离婚案件的时候,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的面面俱到,法条不可能囊括所有情形,包括当事人心理状态、内心感受等情形。根据新华社的报道,离婚人数呈连年攀升的趋势,离婚的原因除法律规定的十几种可以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外,其他诸如性格不和,感情质量下降、夫妻争吵等琐事,心理、日常生活方面的原因也成为重要的原因之一。此时诉诸法院,有时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这一领域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法官会根据现实状况,围绕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性格爱好、夫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分析,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律师提示】
夫妻之间要彼此信任,保持各方面的沟通与交流。婚姻中遇事要冷静思考,不能轻信谣言,更不能在未查明事实之前妄下判断,将矛盾扩大化。来自配偶的不信任,往往是婚姻破裂当事人最难以接受的原因。“最爱的人伤我总是最深”道出了夫妻情侣间相互信任的重要性。尤其夫妻双方产生不信任时,感情更容易受伤。夫妻之间应互相信任,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照顾,互相珍惜,互相尊重。多沟通交流,平和地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