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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保障交易双方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doc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谢岗镇律师,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取得划拨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费用之和。以下是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条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在建房屋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主管部门谢岗镇律师,负责全国城镇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设立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管理部门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工作。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二)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三)商品房预售必须按照供应预售费计算。按已销售商品房计算,开发建设投入资金占项目建设总投资25%以上,建设进度和开工交付日期已确定。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开展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副本)和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施工许可证明; (四)开发建设资金投入占项目建设总投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建设合同及建设进度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计划。预售平面图应当描述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施工和交付日期等内容,并附有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验收。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产管理部门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查。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开发公司对所提交材料主要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同意。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制作预售行政审批书面方案,送达并自规划制定之日起10日内报送开发企业。企业核发并交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向。计划书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送达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方案和商品房预售许可方案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加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印章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 (四)公告。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九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广告、说明书应当标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收入应当用于相关项目的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内,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法律。
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因开发公司原因导致买受人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未能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开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公司与建设单位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购买者。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暂停预售、撤销预售资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处3万元罚款。元好。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设立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商品房预售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二)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3))按商品房预售供应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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