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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股市投资风险大,委托炒股亏损谁担责?一起看案件详情

时间:2025-06-07 19:1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股市投资充满不确定性,投资者进入市场必须保持警惕。这句话不仅是证券交易的警示语,也是普通居民在进行投资时必须牢记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股民虽然意识到自己炒股技巧有限,却仍渴望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于是选择将资金交给他人代为操作。然而,股市既有盈利也有亏损,一旦委托他人操作导致亏损,究竟由谁负责承担损失呢?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9日,甲方陶某与乙方朱某签署了《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中规定理财资金总额为200万元,理财期限设定为5年,具体从2017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结束。若协议到期时双方均无异议,则该协议将自动延长1年。陶某将个人证券账户及其密码转交给朱某,并委托其进行账户操作。若该账户的理财投资获得收益,原告陶某需将收益的20%作为报酬支付给被告朱某。若投资未产生收益或出现亏损(即收益为负),则无需支付报酬。亏损和交易费用均由甲方,即陶某承担。一旦亏损达到30%的阈值,陶某有权单方面终止该协议。

2017年9月12日,原告陶某(甲方)与被告朱某(乙方)重新签署了《委托理财协议书》,协议中规定投资金额为100万元,理财期限设定为5年,具体从2017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结束。若到期时双方均无异议,该协议将自动续期一年。除上述内容外,其他条款与2017年8月29日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书》保持基本相同。

合同达成后,原告将300万元转入自己的股票交易账户,此账户由被告负责管理、掌握密码,并执行股票买卖操作。

2018年4月4日,双方完成资金结算,原告从盈利的40.5万元中获得了八成,即32.4万元,而被告则获得了剩余的两成,即8.1万元。然而,由于投资亏损及其他因素,截至2022年9月19日,原告的账户中仅剩资产超过111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他们各自掌握了原告陶某的股票交易账户和相应的密码信息。在法庭审理中,原告提出,他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书》两份,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22条的规定,因此应当被视为无效。同时启动备用诉讼程序,若法院判定协议合法有效,则被告存在以下过失:首先,被告未履行及时汇报的责任,即便亏损额已触及30%的警戒线,也未向原告通报,导致原告丧失了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机会;其次,被告的操作表现为高价买入低价卖出,低价买入高价卖出,其行为违背了常规操作,未能履行谨慎选择的职责;再者,原告账户出现了第三方登录进行操作的情况,这表明被告在管理上存在疏漏。考虑到双方过往的交易记录,被告在2017年及2018年间频繁进行股票账户操作。然而,自2019年年底至2021年7月,被告并未再进行任何股票交易,这一行为违背了作为受托人应有的勤勉职责。因此,原告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朱某退还投资款项,总额超过188万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版)第122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的设立需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严格审查与批准。若未获得该机构的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均不得擅自从事证券业务的经营活动。规范所针对的是那些计划成立证券公司的机构或个人,而本案中的被告朱某并不属于这一规范所涵盖的对象。因此,原告提出的被告朱某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双方所签订的两份《委托理财协议书》无效的主张是没有根据的。此案的核心争议是关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纠纷,而双方所签署的《委托理财协议书》是合法且有效的。据此,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依据合同内容谢岗镇律师,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提出,被告的过失应依据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来评判。原告指出,被告未按时汇报存在过失,而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加之,双方都知晓股票账户的交易密码,原告完全有能力自行查询盈亏情况。因此,原告所声称的因未被告知亏损金额达到30%而失去终止合同权利的说法并不成立。原告指出,被告的行为使得第三人的登录显得没有根据,即便确实存在第三人登录的情况,也不能排除原告自身泄露信息的可能性。原告指责被告进行高买低卖、低卖高买的行为,并且后期操作有所减少,但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并提交了同期账户操作和亏损情况来证明自己的操作并无不当,而原告未能提供更多证据,因此法院对原告关于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过错的指控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对原告陶某提出的所有诉讼要求予以否定,作出判决。随后,原告陶某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驳回了上诉东莞谢岗律师,并坚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至此,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

民间理财委托合同争议涉及委托方将自身资金及金融资产交由非金融机构或个人打理,在规定时间内,受托方需将所收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由此产生的资产管理相关合同纠纷

股市波动不定,投资既有获利的机遇,亦不可避免地面临亏损的威胁。若投资者选择将理财炒股事宜委托他人,务必在确立双方权利与责任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收益与风险的关系。即便将炒股事宜委托他人,投资者仍需定期关注自己的股票与资金账户状况,以确保资金交易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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