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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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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证报考条件及王某某工地受伤治疗详情?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心理咨询师证报考条件》-2025全国心理咨询师报考中心
基本案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王某某开始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组团某地块的项目工地上班。2021年12月16日,王某某于该工地进行塔吊基础施工时意外坠落,当天即被送往宁波市第六医院接受治疗,住院时长为15天,具体为2021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经诊断确认其患有开放性胫腓骨下端骨折,踝关节脱位,下肢肌腱受损,下肢韧带受损,腓骨近端骨折,以及皮肤挫伤。宁波市第六医院在2022年1月25日、3月8日、9月6日以及10月3日分别提供了关于病情的评估记录,其中指出王某某需要休息一个月;同年8月2日,该院又出具了评估记录,建议王某某同样休息一个月,并且可以调休(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这段时间)。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在王某某提出申请后,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工伤认定文件,确认王某某遭遇的事故后果属于工伤范畴。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文书,确认王某某经此次意外导致身体损伤评定为九级;不具备生活自理困难情形;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布劳动能力复核意见书,判定王某某系本次事故引发的身体伤残为九级;亦无生活自理障碍问题。
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王某某向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希望某公司支付医药费两千五百四元七角、照顾费用三千九百元(每260元持续15天)、陪护费用三万元(每月3000元持续10个月)。工资为15000元每月乘以8个月,伙食补助为672.09元,交通费用为411元,伤残补助为15000元每月乘以8个月,医疗补助为7437元每月乘以4个月,就业补助也为7437元每月乘以4个月。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决定,其中指出:第一,某企业需向王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万三千七百九十七元四角四分、停工留薪期工资二万九千七百四十六元八角、住院护理费三千九百元、交通费六十三元,各项费用合计五万七千五百零七元二角四分;第二,某企业及王某某应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用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相关手续;第三,决定不支持王某某的其他仲裁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
王某某在工作期间遭遇的伤害已经确认为工伤事故,该企业作为王某某的雇佣主体,对于王某某因工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必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王某某是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他要求报销的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都属于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支付范围,需要双方当事人一同向工伤保险基金提出申请进行结算。王某某提出的各项赔偿要求,一审法院的认定如下:第一,涉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部分,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内容,如果职工距离法定退休时间还差不到五年,那么这笔补助金将参照每多一岁就减少二十个百分点的方式来发放。经过核算,仲裁判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797.44元数额准确无误,一审法庭确认了这一点;护理费用3900元,王某某住院期间根据医院证明确实需要照顾,不过王某某没有提供护理费用支付的相关单据,一审法庭参照2022年宁波市四上私营单位职工的年均收入标准,计算了王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为3340.20元;护工费用,依据劳动能力评估结果,王某某在此次事故后没有生活自理方面的问题,因此王某某提出的护工费用缺乏法律支持,一审法庭没有采纳;误工费用,也就是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王某某要求按照每月15000元计算共8个月,合计金额;某公司承认仲裁判决的每月7436.70元计算共4个月,总计29476.8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仲裁裁决中王某某“本人工资”的数额是准确的,这是依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个部门发布的《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48号)中的相关条款,一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认定。王某某就停工留薪期天数提交了相关疾病诊断证明东莞谢岗律师,表明医院建议其伤后静养长达八个月;某公司质疑这份证明是事后补办,并呈交了王某某的工人履历,显示其于2022年10月18日重返工地;该公司认为医院为王某某出具的《疾病诊断意见书》所建议的休息时段,包含了王某某重新进入工地工作的期间;因此该公司主张,对王某某的停工留薪期不应仅依据《疾病诊断意见书》上记载的时间来认定。一审法庭指出,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应从受伤害那时间算起,持续到残疾评定前一天的结束(包含住院那段时间),通常最长为十二个月。根据王某某的身体状况,他申请的停工留薪期限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因此,一审法庭确认了王某某提出的停工留薪期限,该期限为八个月,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为每月七千四百三十六元七角,总计五万九千四百九十三元六角;另外,交通费用为四百一十一元,一审法庭在审查了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后,认可了原先仲裁机构认定的交通费六十三元。因此,该公司须补偿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护理开销、停工期间薪资及交通支持谢岗镇律师,总额达86694.24元,减去其依据仲裁决定已付出的57507.24元,尚欠29187元。
一审判决
宁波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给予王某某八万六千六百九十四元二角四分钱,其中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交通费,但此前已支付五万七千五百零七元二角四分钱,故尚需补足二万九千一百八十七元;宁波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王某某需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结算事宜;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过程中发现,那家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给予王某某二万九千一百八十七元整。
法院确认王某某工作期间遭遇的伤害,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为工伤,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王某某因此次事故形成伤残九级,因此王某某具备领取工伤保险补偿的资格。王某某指出,一审法院判决的工伤保险补偿数额含糊不清,停工留薪期仅批准了两个月有误,并且未批准交通费用,一审判决存在偏差。法院对此作出认定,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该条款明确指出,凡是工伤保险基金需要承担的工伤相关补偿,都应直接发放给受伤的劳动者本人,因此,一审法庭裁定案件双方当事人需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用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结算,这一判决是恰当的王某某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公司支付八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审法院对此请求已做出肯定性裁决,王某某随后声称一审法院裁决金额不足两个月,这一说法缺乏合理支撑,法院不予采信,至于交通费,一审法院同样认可其合理部分,这一判决并无偏差,因此王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既缺乏事实基础,又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总而言之,王某某的所有申辩理由均未得到支持,需要被否定;原审法庭作出的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准确无误,审判流程符合规范,法律适用恰当无误,应当被坚持。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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