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谢岗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xieganglsh.com 东莞谢岗律师事务所旗下站点 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咨询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民法总则实施后,如何衔接与协调适用民法通则?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开始正式施行,审判活动中如何使《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有效对接,并合理运用,是一个需要尽快探讨清楚的事项。本文打算依据法学方面的理论,参考《立法法》、《民法总则》以及其草案的说明,对此进行剖析,向各位征求意见。
一、逻辑起点:两部法律适用的基本立场
(一)《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同时存在。
《民法总则》的核心条款源自《民法通则》,那么在《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之后,《民法通则》是否随之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呢?从立法层面分析,《民法总则》第二百零六条明确说明“本法规自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条款并未对《民法通则》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是否终止使用作出任何说明。不过依据《立法法》第五十九条明确指出“法律在修正或取消时的流程,应参照本章各项条款执行。”“一旦法律被取消,若非其他法规另有说明,则需国家主席发布主席命令来正式宣布。”迄今为止,国家并未发布取消《民法通则》的主席命令,至少从立法程序角度分析,《民法通则》目前尚未被取消。从研究者的角度来看,杨立新教授在其著作《民法总则—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第549页至550页阐述了如下观点:《民法总则》中未明确《民法通则》的废止日期,表明《民法总则》实施之日并非《民法通则》失效之时。关于《民法总则》颁布后是否需要废除《民法通则》,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立场是不予废止《民法通则》,使其继续适用。所以,从专家的角度分析,现阶段《民法通则》仍未失效。从官方立场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2017年3月8日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发布的《关于的说明》中明确表示,关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联性。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中国民事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曾发挥关键作用。根据这个情况,民法总则草案完成通过之后暂时不会取消民法通则的作用。”总而言之,现阶段《民法通则》并没有被取消,《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在同时具备效力并且能够并行应用。
(二)《民法总则》不能溯及既往。
《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之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否全部按照《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款执行?从法律理论角度分析,法律通常不会向回适用,但存在特殊情况,只有当法律本身明确说明具有向回适用效力时,才能追溯到之前的行为,实际上,《民法总则》第二百零六条明确指出“本法规自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项规定并未授予《民法总则》具有向后适用的能力,因此该法规不具备对以往事件生效的约束力。根据法律原则,《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明确指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适用于过去发生的事情,不过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制定的特别条款除外。《民法总则》之中并无具体条款,该法主要规范彼此地位相等的个人、企业单位及组织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属于私法范畴,只处理个人财产与行为相关的事务,倘若《民法总则》具有向前生效的效力,在给予一方当事人更多保障的同时,必定会给另一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民法总则》也不适合制定这类特殊条款。无论从法理上讲,还是从法律上讲,《民法总则》都不溯及既往。
(三)《民法总则》优于《民法通则》适用。
当《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适用于某个民事法律事务时,法院应当如何决定使用哪部法律呢?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2017年3月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的说明》中明确表示,如果两部法律的规定存在出入,那么应该遵循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准则,从而采用《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款。”也就是说,《民法总则》优于与《民法通则》适用。
二、动态融合: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说明存在差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指出,如果想要通过法院维护自身民事权益,有效期限是两年,除非法律有特殊说明,《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则规定,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法律另有约定的,则按照那个约定来执行”那么,关于诉讼时效二年和三年的规定如何衔接呢?
(一)关于时效的起算。
确定时间起点时,通常要遵循法律不往回追溯的规则,使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作为标准,如果时效计算是在2017年10月1日以前,那么就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执行,而如果时效计算是在2017年10月1日以后,则依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采用《民法总则》中的规定来处理。
(二)关于时效的计算。诉讼时效期限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的,不管是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提起诉讼还是之后提起诉讼,被告方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时效抗辩的,都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执行;诉讼时效期限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计算的,全部依照《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款执行;诉讼时效期限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开始计算,但在2017年10月1日尚未完成的,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提起诉讼的,按照《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款执行;诉讼时效期限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开始计算并出现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到2017年10月1日之后恢复计算的,依照《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款执行。
(三)关于时效的延期处理。诉讼时效的延期规定,《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内容一致,不论选用哪部法律,实际执行都不会发生变化。
三、静态选择:一般事项的法律适用
法律事实的适用法律,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看法主张,按照新规优先于旧规的规则,2017年10月1日之后审理的民事案件,只要《民法总则》有明确说明,就完全依照《民法总则》的内容执行,不再参考《民法通则》;只有《民法总则》没有涉及,而《民法通则》中有相关条款,才依照《民法通则》的条款执行。第二种看法指出,新规比旧规更优的规则东莞谢岗律师,其应用有一个条件,就是当新规和旧规都能使用时,才优先选用新规,假如依照法律不往回追溯的规则只能用旧规,不能用新规,那么就没有新规比旧规更优的问题,只能用旧规。根据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的效力要高于《民法通则》,但这种情况只适用于2017年10月1日之后产生的民事活动。对于早于这个日期发生的民事行为,因为法律不能往回生效谢岗镇律师,所以不能采用《民法总则》。这类行为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来处理,同时也没有新法优先的问题。
依照首个解释,2017年10月1日之后审理案件须统一使用《民法总则》,这无疑会将《民法总则》适用至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行为认定,但《民法总则》本质上是事后法,与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准则相悖,这种做法显然欠妥,故针对常规法律情形,应遵循第二种解释来适用法律。通常根据法律事件出现、改变的时间点来决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以前的法律事件,不论是在该日期之前还是之后提起诉讼,审判机关都应依照《民法通则》进行审理,而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以后的法律事件,则需按照《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款执行。事情发生时间在2017年10月1日那个时间点之前,但具体事项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才出现变化的情况,那么对于发生的时间点要按照《民法通则》的条款来执行,而变化的部分则要依照《民法总则》的条款来处理。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谢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