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谢岗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xieganglsh.com 东莞谢岗律师事务所旗下站点 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开车门撞伤人谁赔?保险赔不赔?6个真实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告诉你
东莞谢岗律师获悉
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
“好意同乘”致搭乘人受伤网约车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
......
这些情况下
责权该如何划分?
日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6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对责权划分进行了明确
“开门杀”致人受伤
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核心情况是,辛某某驾驶着机动车去载客,其没有紧紧靠着道路的右侧去停车,而乘客陈某在开门的时候也没有足够去留意,进而同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某产生了碰撞,使得周某某受了伤,车辆也遭受到损害。公安交管部门给出认定,辛某某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某没有责任。辛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的时候正处于保险期间之内。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陈某、辛某某、某保险公司去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觉得,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来讲,机动车要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从而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情况时,首先是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之内给予赔偿;要是有不足的部分,那么就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给予赔偿;要是依旧存在不足的,那就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在此案件当中,辛某某并没有紧挨道路右侧进行停车东莞谢岗律师,陈某开启车门的时候没有保障安全,致使周某某受到损害,两人的行为一同造成了损害结果。就受害者而言,机动车这一方是一个统一的整体,陈某跟辛某某都属于机动车这一方,陈某的责任同样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某保险公司关于其对乘客责任部分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是不成立的,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的范围之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在于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那部分,是由驾驶人辛某某去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乘客陈某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最终所做出的判决是:某保险公司对周某某各项损失进行赔偿,总计是二十四万余元,辛某某赔偿给周某某四千二百元,陈某则赔偿给周某某一千八百元。
存在典型意义,此案件判决清晰表明,于“开门杀”事故当中,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范围之内,针对驾驶人和乘客所应承担的责任,去担当保险赔偿责任,而除此之外的其余部分,则由驾驶人、乘车人依照法律规定来承担。
“好意同乘”致搭乘人受伤
驾驶人该担何责?
基本情况是这样的,钱某驾驶着机动车在搭载赵某回村的途中,车辆碰到了路当中的障碍物,之后从而失控朝着路边灯柱撞过去,进而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赵某受到了伤害。公安交管部门给出认定结果是,钱某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钱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总计19万余元。
审理法院给出裁判结果,其认为,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致使无偿搭乘人受到损害,若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那么应当减轻该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不过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的则为例外的情况 。
本案里面,赵某是无偿乘坐钱某所驾驶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然而要判断钱某是不是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还得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等因素来予以确定。在本案当中,钱某具备驾驶案涉车辆的相应驾驶资格,并且不存在酒后驾驶等等法律禁止的驾驶行为。本案事故发生在凌晨时分,当时公路上面存在障碍物,灯光对于驾驶员判断路面障碍物以及及时避让有着一定的影响。另外,赵某在车辆后排乘坐但是没有系安全带,这对损失的扩大也是存在过错的。钱某免费搭载赵某,此乃具利他品性的行为,针对他的过失行径,不应予以过度严苛的责备。综合上述这般状况,钱某的行为并不归属于《民法典》相关条款所规定的机动车使用人存在重大过失的那种情形,如此一来能够减轻钱某的赔偿责任。最终作出判决:钱某针对赵某的损失负责承担70%的赔偿责任。
1. 典型意义方面:《民法典》作出规定,在“好意同乘”这种情形之下,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应当减轻。 2. 对于“好意同乘”情形而言,驾驶人是不是构成重大过失,从而能不能减轻责任,还需要综合全案事实来开展评判。
电动车过错致机动车人身损害
该如何赔偿?
事情基本情况这般:李某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朝着相反方向行驶之时,和贺某骑的那二轮摩托车(此为机动车)产生了相撞情况,进而致使贺某受了伤。公安交管部门进行认定得出,李某某要对此次事故负所有的责任,贺某不存在责任。司法鉴定给出的意见表明,贺某的误工期是100日,营养期是45日,护理期是30日。贺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李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裁判得出的结果是,审理该案件的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依据《民法典》里相关的规定,要是行为人因为自身存在过错从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那么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当前这个案件当中,李某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这一类型。公安交管部门经过认定得出,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时逆向行驶,所以李某某要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贺某是无责的一方。李某某由于自身存在过错进而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益,因此李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全面考量李某某的过错具体程度,损害所造成的实际后果状况,机动车、非机动车各自的危险程度情形,以及避险能力等多方面因素,之后得出结论作出最终判决,即李某某需赔偿贺某各项损失,总计金额为1.9万余元句号。
典型意义在于,本案判决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要给机动车驾驶人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责任,通过依法对受害人人身权益加以保护的这种方式,既能有利于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增强规则意识,还能使其提升风险意识,这番判决情形因而对构建明确清楚权责、安全文明氛围的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具备参考意义。
网约车事故致乘客损害
平台需担责吗?
就基本案情而言,存在这样的情况,某科技公司是某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者谢岗镇律师,唐某某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陈某某借助某网约车平台预约下单,乘坐唐某某驾驶的网约车,在驾驶过程当中,因为唐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向路边护栏,进而造成陈某某右手粉碎性骨折,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唐某某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要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万余元。
裁判结果是,审理的法院觉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有着相关规定,那就是网约车平台公司要负担起承运人责任,得保证运营安全,还要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案子里,陈某某借助某科技公司的网约车平台发出了出行信息,该平台通过短信提示乘坐车牌号码以及联系电话来接受要约,所以能够认定在双方之间构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来看,某科技公司身为承运人,对于运输进程里旅客的伤亡,是要担当赔偿责任的,在不存在证据能够证实陈某某的受伤是源于其自身健康缘由,或者是出自故意、重大过失所导致的情境下,陈某某的损失应由某科技公司来担负。结合误工费之类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最终作出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总计23万余元。
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法律判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运营期间出现的乘客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之事,并在合理认定事故责任,妥善处理事故纠纷,同时督促网约车平台要加强安全管理来,提升服务质量,进而为乘客提供更便捷且可靠的出行体验,守护网约车安全运营底线 。
路救基金垫付医疗费后
可追偿责任人吗?
基础情况是这样的:王某操控着电动自行车,与刘某所驾驭的机动车产生了交通事故,这致使车辆出现损坏情况,并且王某身体受伤。公安交管部门经过认定得出,刘某在此次事故当中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的时间处于保险期间范围之内。事故发生之后,依据抢救中心提出的申请,路救基金为王某垫付了高达19万余元的医疗费。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judge 刘某以及某保险公司对各项损失予以赔偿。在本案进行审理的过程儿当中,路救基金管理机构请求法院一并处理其为王某所垫付的医疗费用 。
裁判得出的结果是,进行审理的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我国去设立路救基金的目的,是要对交通事故里受害人的医疗抢救费用予以保障,借由这样的方式,能让受害人获得及时地救治。依据《民法典》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路救基金先行垫付了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之后,这个路救基金的管理机构是拥有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基于此,在本案当中一并把路救基金垫付医疗费后的追偿问题加以处理,这是在法律方面具备依据的。最后的宣判:某家保险公司给予王某一百六十万余元的赔偿;刘某赔付王某四十五万余元;路救基金管理机构先前垫付的医疗费用款项,由刘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刘某送去支付。
意义典型:在这样特定的情形下,也就是肇事机动车不明确、没有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出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而此时需要支付受害人抢救、丧葬等费用,路救基金就会为受害人给予及时救助。路救基金管理机构因为其进行了垫付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是享有追偿权的。
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是否应予行政处罚?
案件基本情况是,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于未设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未依照机动车信号灯来通行,因其闯红灯这一行为被交警查获。某交警支队针对袁某作出了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袁某对此不服,进而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复议之后维持了该处罚决定。袁某又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情况是这样的,审理法院给出了裁判结果,其一,法院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当中的相关规定,在那种没有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以及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处,机动车和行人是应该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来进行通行的。其二,袁某驾驶着非机动车,是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那儿的,并且他没有按照机动车信号灯行进,这种行为违反了上面所说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晰明了可见,证据十分确凿。其三,某交警支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某区政府所完成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是正确无误的,所进行的程序也是合法合规的。最后判决结果是,驳回袁某提出的诉讼请求 。
与典型意义相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讲的,于没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还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当中,非机动车以及行人理应依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去通行。
谢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